2008年10月28日,北京,公民健康与受教育权工作组、北京益仁平中心联合发布了《中国高等教育领域乙肝歧视状况调查报告》。
调查发现,一些高校在专科和本科教育招生过程中,扩大了国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就读专业的限制,表现比较突出的是医学院校。北京大学医学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等27所医药卫生类高等学校都有拒绝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
研究生招生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比本、专科招生更严重。表现特别突出的,是国防系统研究院所、中国科学院所属的各个招生院所。
在50所国防系统招生单位中,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招生单位有33所,占有效调查的84.62%。
在中国科学院的113个院所中,明确表示拒绝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院所有94个,占有效调查总数的83.19%。
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2003年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功能正常的肝炎病原携带者除外),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另外,《指导意见》还以列举的方法规定了学前教育、西餐工艺等受限专业。陆军认为,这两处规定很容易造成对乙肝携带者的制度性歧视。
此外,不了解乙肝传播途径、片面追求择优录取、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难以担负繁重的研究工作,成为招生单位拒绝录取最常用的借口。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顾海兵表示,《指导意见》只是一份规范性文件,没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却成为众多高校拒绝乙肝学子的依据,政府某些部门的不作为又让这一歧视不断深化。
《报告》指出,由于《指导意见》对研究生招生的约束力不明确,尤其是对科研院所招生的约束力不明确,导致很多研究生招生机构各自为政,在各个专业上都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
此外,“择优录取”成了一些科研院所的理由。
《报告》认为,“择优录取”本是维护和实现招录公平的有效途径,但是,将考生的乙肝病毒携带状态作为是否优秀的标准之一,将严重损害这类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在当前的医学条件下,乙肝病毒携带状态,并非乙肝病毒携带者考生可以主观改变,是否携带乙肝病毒,并不能成为是否有潜质接受进一步教育或是否有能力从事某项科研工作的标准。
《报告》指出,科学早已证明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共同学习传播,禁止劳动和受教育领域的强制性乙肝体检,是国际通行的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劳动就业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做法。在我国劳动就业领域,也是通过这种做法,来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劳动就业权利。
《报告》建议高等教育领域效仿我国劳动就业领域的做法,取消招生过程中的强制性乙肝病毒标志物体检,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加强乙肝科学知识的普及,消除误解和恐惧。对于疾患学生,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和政策倾斜,鼓励其自强不息、积极进取,而不是予以抛弃。成立平等受教育监察委员会,为切实防止一些院校的歧视做法作出可行的监督。
来源:中国青年报(http://zqb.cyol.com/content/2008-10/29/content_2408646.htm 记者:王亦君,实习生:盛曼、黄韵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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